校基【2015】36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,确保基建工作决策的科学、民主、规范和高效,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议事决策程序,提高工作质量和议事效率,根据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章 议事组织
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议事组织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、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工作会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,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论证决策机构。
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学校办公室、计划财务处、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、审计处、基建处、后勤管理处、监察处,监察处负责监督工作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牵头单位为基建处。
第三章 议事原则
第四条 议事原则
(一)服从学校改革、发展大局,树立全局观念。
(二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即集体议事实行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。
(三)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遵守基本建设程序,坚持先规划论证、后设计施工。
第四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议事范围
(一)学校基本建设新建工程的规划、项目立项、建设方案。
(二)因建设规模、建设标准、使用性质、建筑局部功能调整发生变化且引起项目投资增加2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20万元)的变更事项。
(三)需提请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章 议事要求
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,并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七条 会议由基建处组织,由事项提议负责人介绍事项背景,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评议提议事项的可行性、必要性。
第八条 提议事项应做好调查研究,准备充分、背景清楚,并有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。
第六章 议事程序
第九条 议事程序
(一)事项提出单位提交事项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。
(二)基建处分析待决议事项的可行性及必要性,形成初步建议方案。
(三)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就初步建议方案进行讨论,形成建议方案。
(四)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工作会(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参加)对建议方案进行讨论,做出正式决议。
(五)决议事项不属于学校“三重一大”范围,由基建处遵照执行,执行结果通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,并在基建处备案。
(六)决议事项属于学校“三重一大”范围,将正式决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按学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程序决策,由基建处遵照执行,执行结果通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,并在基建处备案。
第七章 议事纪律
第十条 必须按时到会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,应事先请假;如无特殊情况,不能中途退会。
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观念,增强保密意识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情况,否则追究纪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基建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、修订并组织实施。
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